徵信社跟監是否觸犯法律?我能告嗎?
行蹤調查幾乎是徵信社所有蒐證的「起手式」。
無論是調查另一半是否外遇、孩子平常交友狀況還是調查對方的生活習慣,幾乎所有的案子都會跟行蹤調查扯上關係。
行蹤調查做得好,對接下來的的方案規劃、切入方式都會有所幫助。尤其是針對商業間諜、工商徵信等案件,畢竟我們不是魔術師,無法靠著催眠就讓對方全盤托出,然而靠著掌握對方的日常生活,就能夠進一步整理出人脈網。
然而很多人會擔心的是,「跟監」到底有沒有違法?
徵信社的跟監方法?
每家徵信社的行蹤調查方式都各有不同,但同時也大同小異。這邊介紹最基本的基本的跟監方式。
「跟監」顧名思義就是跟蹤監視。大部分徵信社通會採取土法鍊鋼的人力跟蹤。這種方式需使用到大量人力,如同狗仔般的尾隨目標對象游移到各個地點,此種方式不會使用到任何的儀器,一切都以人力資源為限。不論是機車、汽車或是一般大眾交通工具,專業的調查員都該如咬住魚餌的鯊魚一樣緊追不捨。
然而這樣尾隨他人行蹤,甚至還拍攝照片,到底有沒有侵犯到對方的隱私權呢?請徵信社調查他人,到底會不會違法呢?
什麼是妨礙秘密罪?
妨害秘密罪章增訂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本條的目的在於保護人民的隱私權,如未得他人同意而任意以工具偷窺或偷錄他人隱私部位,已侵害個人隱私權,如有製造或散布之行為,影響尤為嚴重,應有處罰必要。
從條文中可以看出,構成要件著重在「無故」及「非公開」的定義上。
所謂「無故」是指無正當理由,而理由是否正當,應依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由客觀事實作為判斷,例如媒體記者的「新聞自由」經常被主張作為正當理由;若是配偶間懷疑對方有外遇進行跟監,雖是為維持婚姻圓滿,但是法院普遍認為這不能作為正當理由。
「非公開活動」,是指活動不對公眾公開而具有隱密性,且在客觀上所選擇的場所或所使用的設備足以確保活動隱密性而言,例如在私宅、公廁、「KTV」包廂、旅館房間或露營之帳篷內,進行不欲公開之活動均屬之。而汽車使用人駕駛汽車於道路,處於利用同一空間之他人可共見共聞的公開狀態,因此屬於在公共場合。除非在他人車輛中裝設竊聽器、GPS衛星追蹤器,方有對他人不被追蹤窺視之需求及隱私權造成侵害之疑慮。
絕對不踩法律紅線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跟監到底是否合法,必須得看您跟監是否有「正當理由」或是否在「公開場合活動」進行調查?
若理由不正當,還在非公開場合進行跟蹤調查,甚至拍攝他人隱私。那想當然爾,絕對不會有合法的可能性。
若理由正當,雖然在非公開場合,也不會成立妨礙秘密罪。只是到底「理由是否正當」,一切都只能依法官心證判斷。
而徵信社的行蹤調查,屬於第三類。「理由雖不正當,但在公開場合進行調查。」如前述,通常法院實務上並不認為「外遇跟監」屬於正當理由,然而徵信社在進行行蹤調查時,一定會在公開場合進行,若是對方進入民宅、汽車旅館等私人空間,合法徵信社就會採取其他的方式,絕對不會踩到法律的紅線
只要徵信社人員提出的跟拍照片若是在公共場所拍攝的,就不構成刑法第315之1「他人非公開活動」的要件。
一家合法經營的優良徵信社,絕對不會隨意遊走法律邊緣讓客戶身陷險境。
長期與律師配合的徵信社,通常行事光明磊落,知道如何避開風險,以合法正當的方式為客戶進行委託,絕不採取偷雞摸狗的違法手段。除了保障員工安危,也讓客戶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