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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
【繼承 (一)-繼承好還是拋棄好?】
今天要來跟大家說說,關於遺產,到底該不該繼承?
📌在正式進入主題之前,先給大家兩個基本觀念:
1繼承權何時出現?
就是人「死亡」的那一個瞬間!成為大家所繼承的對象,法律上稱為「被繼承人」。
2誰有繼承資格?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了配偶(俗稱另一半)外,法定繼承人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必須第一順位無人可繼承,才論次順位,依此類推。
🌟須特別強調:被繼承人不論有無子女或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的部分在法律上都是萬年不動,除非被繼承人沒配偶或者喪偶!🌟
📌如果你有繼承資格,你一定要繼承嗎?
當然,你可以選擇不要,也就是法律上的「拋棄繼承」,但必須要「知道自己是繼承人」,且在三個月內(90天),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辦理,如果逾時則無法拋棄繼承資格唷!
📌如果你有繼承資格,但你不知道是否要繼承,詢問他人後得到的結果是「遺產>債務=繼承;遺產<債務=拋棄」。
→這樣的答案,看似合情合理,但所做出的決定可能不是最佳利益!因為這個公式套用的前提是「你清楚明白被繼承人的財務狀況」。
📌那麼,若是你不知道被繼承人的財務狀況時,該怎麼辦呢?
→你可以選擇「繼承」。因民國98年後民法繼承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也就是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範圍內負責,也就是說,如果被繼承人負債300萬,但遺產僅有120萬,則僅需就遺產最大值償還120萬,繼承人不須再另外償還剩下的180萬。
但前提是你必須要在「知道自己是繼承人時起」,三個月內(90日)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才可以喔!
🌟若是沒有按時且如實陳報,刻意隱匿或虛偽陳報被繼承人財產,繼承人自己的財產可是要拿出來負責的哦!🌟
【婚姻停、看、聽(一)訴請離婚事由(上)】
如果婚姻狀況亮紅燈,除了努力修復感情之外,也有人會希望就此結束⋯那究竟,在哪些情況下才能訴請離婚呢?
1重婚者
顧名思義是在有婚姻關係的狀況下再與他人結婚,在過去儀式婚即為有效婚姻的情形中比較容易發生。現在因改採採登記生效的制度,戶政機關都會有相關的登記,這種情況也就比較少見了。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甲男在應酬場合上遇見B女,兩人相談甚歡,互留了聯絡方式後,多次相約出遊。某日,甲男的老婆在其手機裡發現多部甲男與B女之性愛影片,驚覺兩人不尋常的關係後,憤而訴請離婚。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甲男與A女結婚多年,甲男對A女動不動就拳腳相向,出言汙辱,嚴格控管他的一舉一動,稍有不滿便以棒球棍毆打。A女忍受了多年,身心俱疲,某日在朋友勸說下前往警局備案,並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甲男與A女結婚10年,育有二子。這十年來,甲男的爸爸對A女動不動就出言污辱、低聲咒罵,平日打掃煮飯,若有不合胃口則用言語羞辱她,甚至趁甲男上班之際脅迫A女與其性交。A女為了孩子們忍受了多年,身心俱疲,幾近崩潰,於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及相關刑事訴訟
(未完待續⋯⋯)
【婚姻停、看、聽(二)訴請離婚事由(中)】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惡意遺棄的行為包含違反同居義務、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扶養義務等等,經過一段時間仍持續著,便可以構成惡意遺棄。
如果配偶離家出走,找不到人,則可先向法院提起請求履行同居的訴訟,若他方仍未履行,則再以此項惡意遺棄的事由請求裁判離婚。若是惡意遺棄的事由非常明確,也可直接向法院訴請離婚。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若夫妻其中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代表婚姻已出現問題,無繼續維持之必要,為保護無過失那方之利益,理當准許其請求離婚。
7有不治之惡疾者
若配偶之一方罹有不治惡疾,嚴重影響到婚姻生活及未來,則另一方自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如何才算是不治惡疾呢?以下提出幾個實務的例子說明:
1. 不能正常生育、懷孕──不是,現今醫學發達,有試管嬰兒及代理孕母制度可參考。
2. 結婚後因受傷、生病而雙眼失明、手腳殘廢──不是。
3. 梅毒、淋病、HPV等──須「無法治癒」。
4. 配偶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不算是,但另一方得依民法第995條知道其不能治之時起,三年內請求撤銷結婚。
5. 感染AIDS──是,其為一般人所無法接受之疾病,且為現在醫學上不能在可預見之期間內期待其治癒之病症,即為不治之惡疾。
綜上所述,不治之症並不是一定可以請求離婚,還需考量是否已嚴重至妨害婚姻之目的,也就是該惡疾應足以危及婚姻關係的維繫。
婚姻經過時間的消磨以及現實的考量,茶米油鹽醬醋茶的生活,難免會讓熱情退去….但儘管不愛對方、相處不下去了,也要好聚好散才是對彼此比較有利的處理方式!
(未完待續⋯⋯)
【婚姻停、看、聽(三)-訴請離婚事由(下)】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所謂精神病,正式用語叫「精神障礙」或者「精神紊亂」,包含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而生理因素與神經系統有關,尤其係腦部神經的異常,心理因素通常較為複雜。故須視其程度,無論是遺傳、或是後天因素造成,依醫師診斷證明時,已達於重大不治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所謂「生死不明」,是指配偶一方於離家後,音訊全無,無法確認其是否還活著的狀態。而另一方得以其生死不明已超過三年為理由,提起離婚之訴,而對於其是生是死之事實,不負舉證責任。
還記得先前所提及的「惡意遺棄」嗎?若夫妻之一方無故不履行同居義務,且下落不明,只要有「確切的事證」,即可訴請離婚,無時間須超過三年的要件限制。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無論是何種類型的犯罪,只要是因「故意犯罪」且經法院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確定,其配偶即可訴請離婚。
🌟如果是過失犯罪,或故意犯罪而被法院判處六個月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則不符合此要件,是無法向法院提請離婚的唷!🌟
11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本條是如今最普遍的訴請離婚事由。依照此法條而言,須比較夫妻雙方對於造成要離婚的原因的可歸責程度,也就是誰的問題比較大、要付比較多責任,則另一方可訴請離婚。
◆「要是雙方的歸責程度相同呢?」
→雙方都有資格訴請離婚!
其實兩人決定結婚共組家庭,本就該有所規範以保障雙方之權益,共同生活、互助互信、繁衍後代等,如其中一方無法繼續維持婚姻,與其留著他方苦苦守候,不如讓其選擇對自己較有益的,相對公平。
【扶養(一)-我要你養我?】
現今少子化、高齡化的社會,青壯年扶養比逐漸攀升,究竟,「扶養」是什麼?讓我們一起來聊解一下吧!!!
一、誰「有權」依法要求扶養?成為法律上【受扶養權利人】?
受扶養條件:必須同時具有「不能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但若是扶養者的「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僅須符合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
🌟簡單來說,「不能維持生活」就是「自己的錢不夠供自已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是指 「無法靠自己賺錢」,例如:就學中、經濟性失業、患重病等。🌟
二、要「向誰」主張扶養?也就是誰是法律上【負扶養義務人】?
須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之順序請求:
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
2.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
3.家長
4.兄弟姊妹(手足)
5.家屬
6.子婦、女婿(媳婦及女婿)
7.夫妻之父母(岳父母)
三、那夫妻間需要扶養嗎?
如果有配偶,且「不能維持生活」,是有權利要求另一半扶養。
🌟夫妻間應負扶養義務的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也就是第一位順位喔。🌟
雖然當今社會道德與法律並存,但要確切地要求別人盡到扶養的義務,須有所憑據時,是要依法而定,而不是按照倫理道德去走的唷!
【扶養(二)-你必須養我?】
上回講到的「扶養」,尚有些成立要件與觀念,需多加說明:
📌上回提到扶養條件是:「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然而該怎麼認定,實務上會參考以下幾個因素來做判斷:
✔存款的多寡
✔是否有領取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
✔不動產及動產,須依本身價值多寡及變現可能性等
✔其他額外被動收入(保險、租金、股利)
📌有兩種類型,可以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義務:
【類型一】:若是扶養他人,會使自己無法維持生活,則可免除扶養義務。但若扶養對象若是「父母、祖父母或配偶」,則即便犧牲自己也要扶養,不能免除,但可以減輕。
【第二種類型】:倘若扶養對象有以下的行為,可以請求「減輕」扶養,要是情節重大時則可免除扶養:
(一)扶養權利人曾經對你或你的配偶、直系血親,有故意的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例如:暴力、心理或情緒虐待。
(二)扶養權利人無正當理由就遺棄你,例如:自幼就沒有扶養你,老了卻要你扶養他。
📌那怎樣才算是履行了法定扶養義務?
(一)扶養方式:不限於提供金錢,包括提供房子供其居住、照料生活起居、提供生活必需品等。
(二)扶養程度:須滿足扶養權利人生活需要,且不會造成扶養義務人太大負擔,兩者中取得平衡。
📌那如果有多位扶養義務人及權利人,應如何分配權利義務?
(一)多位扶養權利人:基本上須按各扶養權利人「實際需要」決定。
(二)多位扶養義務人:原則上是平均分擔,但若經濟能力上有明顯差異,則依照該差異重新決定應負擔比例。
經過這次的講解,希望能讓大家對於與自身息息相關的扶養制度更有瞭解。
【遺囑(一)-常見迷思解析】
「善終」是剛興起的議題,面對死亡時大家不免擔心,是否還有什麼尚未交代或託付的,所以很多人會選擇預立「遺囑」,但究竟遺囑該怎麼立,才有它的法定效力:
📌何時可以預立遺囑?
✔只要年滿16歲,且未被監護宣告就可以囉!
📌依法律規定,有效的立遺囑方式共有五種: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遺囑。
✔自書遺囑:需親筆書寫全文後,記明年、月、日後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另記載增減、塗改字數及處所並簽名。
🌟要「本人親筆書寫」,用電腦打字是不行的喔!🌟
✔公證遺囑:需指定兩位以上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內容,讓公證人進行筆記→宣讀→講解後,經遺囑人確認,記明年、月、日,且公證人、見證人、遺囑人均簽名後,始確立遺囑。
🌟如果遺囑人不能簽名,公證人要記明事由,讓遺囑人按指印取代。🌟
✔密封遺囑:需指定兩位以上見證人,由遺囑人提出已完成並密封之遺囑,並向公證人表明「這是我的遺囑」,由公證人記明提出年、月、日及事實後,公證人、見證人、遺囑人均需簽名。
🌟遺囑人所提出之遺囑,不論內容是本人「親自」還是「他人」完成,遺囑人均要在遺囑上簽名並在密封處簽名。但,如果是他人完成的,遺囑人向公證人提出時應告知繕寫人姓名、住所,由公證人記明在遺囑上。🌟
✔代筆遺囑:需指定三位以上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內容,由其中一位見證人進行「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確認,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後,讓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如遺囑人不能簽名可按指印取代。
🌟實務上放寬「筆記→宣讀→講解」無須同一見證人,可由其他見證人相互分工完成。🌟
✔口授遺囑:需指定二位人以上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內容,由其中一位進行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讓見證人簽名。或以錄音方式,由遺囑人口述姓名、年、月、日、遺囑內容,而見證人口述其姓名及確認遺囑,密封錄音帶後並記明年、月、日,見證人均需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僅限於遺囑人無法依前面4種方式作成,例如:生命垂危。如果之後可依一般方式作成遺囑,則口授遺囑將於「三個月」內失效,是有限定特殊情況才可以使用的!🌟
📌各類遺囑的共通要件,未遵守遺囑即為無效:
✔要「簽名」的不可用印章代替。
✔遺囑人須「口述」遺囑內容的,不能以其他方式取代(例如手語、書面)。
✔所謂「筆記」的方式,不限於書寫,電腦打字亦可。
婚姻停、看、聽(四)-外遇的民事責任-侵害配偶權】
離婚案件層出不窮,諸多是因為「第三者介入」,當枕邊人違背誓言,轉摟他人於懷中,是否能夠過法律保障自己呢:
📌法律上為保障婚姻家庭的美好和諧,在婚姻關係合法存續期間,使夫妻雙方能平等「專屬」享有對方陪伴、疼愛,特別設立「配偶權」,而侵害此一權利的人,即構成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而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若因此造成身為配偶的身分法益受損,且情節重大者,還可根據民法195條請求精神賠償。
但…難道結婚後,就不能結交朋友嗎?當然不是這樣,實務上認為要符合下列面向,才構成侵害配偶權:
1.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的不正常往來
2.侵害配偶所享有普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之獨占權益
3.行為達破壞夫妻間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情節重大
更進一步的說,就算只是牽手、散步,這種柏拉圖式沒有性行為的愛情,因為侵害了身為配偶的專屬權利,依然構成民法上的侵害配偶權,而可以請求賠償。
📌特別注意的是:
一、侵害配偶權提告的急迫性:
1需在知道有外遇以及外遇對象時,兩年內提起;或是
2自外遇時起,十年內提起
若超過法定時間,對方就有了抗辯權,可以拒絕履行,提醒各位元配,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
二、侵害配偶權提告的對象
1可單獨對配偶或對第三者請求;或是
2同時向配偶及第三者請求
📌提醒你,目前實務上,若元配與出軌的配偶,若是已經達成和解且已接受足額損害賠償時,第三者將同免責任,而無法再向第三者求償。